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与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财保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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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财保310号案件名称
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与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310号 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红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30695465U。法定代表人:王传圣,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八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450396647W。法定代表人:刘光平,董事长。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移送《关于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的函》,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作出(2021)渝0116财保11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307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重庆三五三三印染服装总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置换保全标的物,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379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重庆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向本院移送《重庆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函》,请求依法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泰州市红光纺织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钟 诚-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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