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学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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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26号案件名称
周学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学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426号被执行人:周学义,男,汉族。被执行人周学义罚金一案,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8)陕020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日移交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学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学义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向铜川市耀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周学义持有的铜川市耀州区五联种养殖专业合作社4.1322%的股权。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周学义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周学义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学义适用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周学义订出还款计划,即:从2021年4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800元,直至案件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周学义已按照计划履行了48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晓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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