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与宋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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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1223号案件名称
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与宋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宋金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223号原告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刘振忠,系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淑范,该服务部销售经理。 被告宋金凤,女,1979年2月28日生,住东丰县。 原告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宋金凤、王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金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黄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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