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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与宋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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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421民初1223号
  • 案件名称

    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与宋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宋金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21民初1223号原告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刘振忠,系服务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淑范,该服务部销售经理。        被告宋金凤,女,1979年2月28日生,住东丰县。        原告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宋金凤、王延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申请撤回对被告宋金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东丰县富春农资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黄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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