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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周绍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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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92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周绍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州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周绍艳;蒋竞;熊玉梅;蒋玉源;汪春兰;蒋增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9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住所地:全州县桂黄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唐雅琴,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绍艳,女,1981年0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蒋竞,男,1979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熊玉梅,女,1983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蒋玉源,男,1982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全州县。被执行人:汪春兰,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蒋增华,男,1981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周绍艳、蒋竞、熊玉梅、蒋玉源、汪春兰、蒋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达成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9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其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奉远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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