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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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民初6529号案件名称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巴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5民初6529号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东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蔡昌渝,总经理。 被告:巴某,男,1985年12月27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维斯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西热尼阿依·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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