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皓与王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2民初37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37558号案件名称
杨皓与王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皓;王硕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37558号 原告:杨皓,男,汉族,2000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被告:王硕鹏,男,汉族,2001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杨皓与被告王硕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皓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元佳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沈素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816号之三十八 下一篇 刘国军故意伤害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