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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沛志、单连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97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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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97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闫沛志、单连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闫沛志;单连孟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9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沛志,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执行人:单连孟,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沛志与被执行人单连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单连孟偿还申请执行人闫沛志本金20万元、利息7万元即可,其余利息免除。法院划扣单连孟银行存款69000元已支付给闫沛志,单连孟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欠款。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9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山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凡琴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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