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省、李文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2民初4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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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2民初4085号案件名称
杨明省、李文学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明省;李文学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2民初4085号原告:杨明省,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李文学,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原告杨明省与被告李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杨明省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杨明省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明省负担。审判员 魏泽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谢金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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