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佳康、张子月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28执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28执578号案件名称
邸佳康、张子月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深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邸佳康;张子月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28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邸佳康,男,199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被执行人:张子月,女,1998年4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深泽县。本院在执行邸佳康与张子月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128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日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只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7元,已经采取冻结措施。本院到深泽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公积金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措施。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跃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曼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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