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转运、张家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82民初67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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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2民初6784号案件名称
王转运、张家池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荥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转运;张家池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82民初6784号原告:王转运,男,汉族,1962年12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告:张家池,男,汉族,1964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原告王转运与被告张家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转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池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转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工资203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月在荥阳市厕所改造工作,当时老板说干活结束后结工资,但是至今没有给,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张家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6日,被告张家池在证明上签字,该证明主要内容为欠工资共计2030元。2021年7月14日,被告张家池再次出具欠条,载明:今欠王转运在桃园干活工资共计2030元整。本院认为,被告张家池欠付原告王转运工资203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0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家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家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转运工资203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家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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