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公司、王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4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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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4975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公司、王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公司;王昊;赵平定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4975号原告:赵平定,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810291733。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帅,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亭,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昊,男,汉族,1992年5月2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205272812。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68675550F。负责人:高项,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平定与被告王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雁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1元,减半收取2405.5元,由原告赵平定负担。 审 判 员 孟 君 梅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雪 打印:扈艳红 校对:艾可可 2021年 月 日送达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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