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明瑞、尚志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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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342号案件名称
雷明瑞、尚志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雷明瑞;尚志发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尚志发,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雷明瑞,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发与被执行人雷明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尚志发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5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雷明瑞履行以下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尚志发借款50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雷明瑞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雷明瑞缴纳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雷明瑞的财产进行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雷明瑞名下无互联网金融,无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雷明瑞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后经本院在其户籍所在地调查其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雷明瑞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常年不在本村居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于2021年8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尚志发,向其告知本院对被执行人雷明瑞的财产调查状况,并告知其作为申请执行人负有应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义务。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下落时的执行风险,即经本院穷尽财产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向其告知了关于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恢复执行规定与途径,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发表示不能向本院提供来被执行人雷明瑞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3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雷明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梁 志 喜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邢 世 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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