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秀荣、郭宝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辽0804民初3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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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3666号案件名称
石秀荣、郭宝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石秀荣;郭宝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辽0804民初3666号原告:石秀荣,女,196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镇胜台村75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庚,营口市鲅鱼圈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宝英,男,1961年1月24日出生,满族,住营口市鲅鱼圈区闽江街天鸿小区13号3-4-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562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丈夫系朋友关系。2019年6月5日,被告从原告处收购了价值283200元的葡萄(每斤2.4元,共计118000斤)。被告称暂时无钱给付葡萄货款,过段时间再给。2019年6月11日,被告收别人家葡萄没给钱,不让装车,又从原告处借款73000元现金,两笔钱共计356200元。被告于2019年6月1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原告356200元,言明随要随还。上述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2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356200元,原告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6643元,减半收取3321.5元,财产保全费2301元,均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均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时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成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欣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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