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5执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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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5执567号案件名称
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云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高泉樟;江诗根;吴根武案件缘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1125执567号 申请执行人:高泉樟,男,1962年07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江诗根,男,1972年10月0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根武,男,1966年06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泉樟与被执行人江诗根、吴根武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由被执行人吴根武全部履行500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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