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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云宽、杜瑞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1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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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1984号
  • 案件名称

    于云宽、杜瑞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于云宽;杜瑞雪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1984号原告:于云宽,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杜瑞雪,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于云宽与被告杜瑞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的起诉应当满足“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条件。本案审理过程中,未能查找到原告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原告本人称被告身份信息是其编写,确无起诉状中所列明的被告,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云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0元,退还原告于云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爱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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