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连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9001民初7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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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9001民初7256号案件名称
孔某、连某赡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孔某;连某案件缘由
赡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001民初7256号原告:孔某,女,193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连某1,男,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连某2,男,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连某3,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连某4,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孔某与被告连某1、连某2、连某3、连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15日,原告孔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孔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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