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丹、黄和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22民初1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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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2民初1292号案件名称
薛丹、黄和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章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薛丹;黄和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022民初1292号原告:薛丹,男,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告:黄和通,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原告薛丹与被告黄和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和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丹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参照2019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6月12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借款之日);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8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周转,双方签订《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人民币75000元,借款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至2018年6月11日止。2018年3月11日,原告直接向被告支付了现金借款40100元,剩余34900元通过ATM向被告转账。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偿还原告任何借款。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薛丹自愿放弃起诉状中第2项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和通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薛丹与被告黄和通系朋友关系,原告薛丹系被告聘请的司机。2018年3月,因被告需扩大运输车队业务需要购买车辆,遂向原告薛丹借款。2018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内容为:“借条,(借款人)姓名黄和通,今向(出借人)姓名薛丹借款人民币小写:75000元整,大写:柒万伍仟元整。借款时间为2018年3月10日起至2018年6月11日止,共3个月,按月还款元,还款日期为每月10日。以上内容具有法律效力,特立此借条为证。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本借条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出借人薛丹(签名及手印),身份证号:4310221992********,联系人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借款人黄和通(签名及手印),身份证号:4310221991********,联系人地址:湖南省宜章县,财产抵押:现有5台大货车的股份(车牌号:粤R×××**、赣C×××**、湘D×××**以上3台35%的股份;赣C×××**、赣C×××**的50%的股份)抵押给出款人。经双方同意签名生效:黄和通、薛丹,日期:2018年3月10日。”的借条。借款75000元的支付方式,原告薛丹于2018年3月11日、3月15日通过邮政银行ATM机每次取现金20000元,计40000元支付给被告,3月18日通过ATM机转账34900元给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被告。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黄和通至今未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关系,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保护,原、被告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返还借款,属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薛丹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黄和通支付借款逾期利息,本院予以认可。被告黄和通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和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薛丹借款人民币7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和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世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曾星新书 记 员 彭李苗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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