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樑;王艳;惠红如;史治平;白宏伟;郝秀珍;罗琴;胡俊;何建忠;何建忠、罗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异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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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异41号案件名称
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樑;王艳;惠红如;史治平;白宏伟;郝秀珍;罗琴;胡俊;何建忠;何建忠、罗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樑;王艳;惠红如;史治平;白宏伟;郝秀珍;罗琴;胡俊;何建忠;何建忠、罗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异41号案外人:何建忠,男,汉族,子长市村民,现住子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琴,女,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何建忠之妻。案外人:罗琴,女,汉族,子长市村民,现住子长市。案外人何建忠、罗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子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子长市长兴街。法定代表人:鲁晓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樑,男,汉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王艳,女,汉族,子长市居民,系吴樑之妻。被执行人:惠红如,男,汉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史治平,女,汉族,子长市居民,系惠红如之妻。被执行人:白宏伟,男,汉族,子长市居民。被执行人:郝秀珍,女,汉族,子长市居民。系白宏伟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子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樑、王艳、惠红如、史治平、白宏伟、郝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2020)陕0623执7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惠红如、史治平名下的位于子长市瓦窑堡街道XXX、XXX、XXX三套房屋。案外人何建忠、罗琴认为,法院所查封的XXX室房产系其于2019年购买后使用至今,故应排除执行为由,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何建忠、罗琴以其与被执行人吴樑私下协议解决该案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案外人何建忠、罗琴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合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撤回异议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何建忠、罗琴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梦琳审判员 张永红审判员 南烨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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