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洪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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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893号案件名称
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洪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洪圈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893号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李学忠,总经理。被告:赵洪圈,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洪圈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志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楚月书 记 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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