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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洪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02民初5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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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民初5893号
  • 案件名称

    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洪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洪圈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民初5893号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永兴西路1269号财富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李学忠,总经理。被告:赵洪圈,男,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洪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洪圈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衡水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志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楚月书 记 员 王丽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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