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张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84民初4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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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84民初4467号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张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分公司;张占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84民初4467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五一南路西侧阳光紫金园F商业综合楼。负责人:蒋兴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张泽源,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占良,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河北省安国市,现住高碑店市。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分公司与被告张占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碑店分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姜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满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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