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邦兵、陈立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924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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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4民申7号案件名称
江邦兵、陈立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紫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江邦兵;陈立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924民申7号申请人(原审被告):江邦兵,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立香,女,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公司)。负责人:官久强,公司经理。申请人江邦兵因与被申请人陈立香、华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紫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9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江邦兵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江邦兵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依法参加了本案一审开庭审理,原审原告在起诉时没有将商业险承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列为被告,原审法院也没有依职权进行追加,直接忽略了商业险的存在。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向法庭提出了涉案车辆川普通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处为该车辆投保商业险这一事实,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并表明在手机上有电子保单信息,而法官对申请人说他们会考虑这一事实。而在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判决中,将本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承担的商业险部分赔偿责任,全部判给了申请人,加重了申请人的赔偿负担。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申请人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案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交强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商业险)。本案在审理中遗漏了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本案的商业险应否承担其事故责任,需追加其作为本案当事人进行审理后才能认定。但本院原审判决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未依法参加本案诉讼的情况下,也未依职权进行追加被告,直接认定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支公司承担本案的事故赔偿责任,剥夺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相关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因此,本院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导致实体处理欠妥,本院再审予以纠正,故申请人江邦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施恒峰审 判 员 张春东人民陪审员 呼德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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