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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3执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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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执301号
  • 案件名称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施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2262370957102XW,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环东路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明道江,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曾义,男,1980年8月15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施秉县。本院受理的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曾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施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曾义应偿还原告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金99994.03元、利息11953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日);2020年3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借款借据约定计算至结清本息之日止。还款方式:分期支付。被告在2020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元;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10000元;自2021年起每年按季度偿还,每季度的最后一日(即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0日)支付,第一个季度偿还5000元,第二、第三、第四季度偿还10000元。因曾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执行人正按照调解书约定正常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3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蒲 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舒圆鹤书 记 员  鲍江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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