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袁小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217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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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2171号之三案件名称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袁小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袁小秋;邓志权;张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21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袁小秋,女,生于1973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邓志权,男,生于1970年11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被执行人:张杰,女,生于1994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20)川0502民初53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张杰、袁小秋、邓志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杰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房屋及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绣路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强制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杰、邓志权、袁小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杰名下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房屋、泸州市龙马潭区锦绣路房屋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赵心远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俊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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