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褚来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2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238号案件名称
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褚来平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褚来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2执123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褚来平,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申请执行人威海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褚来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002民初5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元的给付义务,剩余欠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鲁1002执123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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