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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静兰、陈世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14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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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14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喻静兰、陈世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喻静兰;陈世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14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喻静兰,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陈世英,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申请执行人喻静兰与被执行人陈世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4民初2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喻静兰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世英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喻静兰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情况,并于2021年7月22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世英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世英的住房公积金和不动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世英名下有两辆汽车,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世英名下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但未能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陈世英名下帕萨特汽车已达报废标准,已无查封价值。2021年9月27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陈世英名下的保单,但现金价值较低。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陈世英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喻静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喻静兰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本金68293元及相关利息。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喻静兰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军锋审判员  陈 琦审判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原驰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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