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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九德、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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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913号
  • 案件名称

    于九德、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于九德;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913号申请执行人:于九德被执行人: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于九德与被执行人北京会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纠纷款145892.2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6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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