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守德、贺玉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6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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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6006号案件名称
刘守德、贺玉春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守德;贺玉春;赵俊海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6006号原告刘守德,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原告贺玉春,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赵俊海,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本院在审理刘守德、贺玉春与赵俊海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守德、贺玉春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守德、贺玉春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德、贺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刘守德、贺玉春承担。审判员 程世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勃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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