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彦英、吴世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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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443号之一案件名称
文彦英、吴世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文彦英;吴世其;吴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4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彦英,女,194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吴世其,男,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案外人:吴东,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本院在执行文彦英与吴世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东提供自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百瑞二路233号金沙城4期9栋1楼1号、2楼1号房屋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将依法直接执行该担保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担保财产案外人吴东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百瑞二路233号金沙城4期9栋1楼1号、2楼1号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心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巧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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