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晶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6民初8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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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6民初8973号案件名称
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晶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晶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6民初8973号原告: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福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芳。被告:上海晶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成华。原告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晶盈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尘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贵贤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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