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丹、周元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1民初5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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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民初5291号案件名称
彭丹、周元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彭丹;周元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1民初5291号原告:彭丹,女,汉族,1982年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周元厚,男,穿青人,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彭丹与被告周元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彭丹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其诉权的合理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丹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0.00元,原告彭丹自愿承担。审判员 夏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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