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生才与上海陈西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154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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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154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生才与上海陈西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生才;上海陈西物流信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15495号之一原告:陈生才,男,1958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上海陈西物流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松青。上列当事人间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陈生才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生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员 王筑慧法官助理 朱 瑛书 记 员 何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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