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全、王铁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7执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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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7执1419号案件名称
张保全、王铁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保全;王铁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7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全,男,194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执行人:王铁军,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张保全与王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7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60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张保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727执141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部分应予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郭 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姚 威书 记 员 田泽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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