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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吴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1003财保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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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财保204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吴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吴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03财保204号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联合新村泉塘路1号。法定代表人:唐崇宇,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吴某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谢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郴州××道××号××孵化基地1016、1017、1018、1019[不动产权证书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2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1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3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权第0××7号]的房产作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衡洲建设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浩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李 凤书 记 员 阳 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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