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2民初489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闽0582民初4890号之一案件名称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4890号之一原告: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72986784F。法定代表人:张契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琴,福建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汇南二街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8355292XN。法定代表人:田家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张超,重庆智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审理中,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以嘉寓新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晋江市非凡纸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赖燕玲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邢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2517号之二 下一篇 赵海鹰、刘兵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