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民初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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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202民初555号案件名称
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智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202民初555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建,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智,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李智已将物业费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克拉玛依市永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田景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晨帆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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