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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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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80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惠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25日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老城办。身份证号码:6124011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6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元左右,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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