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7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780号案件名称
王某、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惠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88年8月29日出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身份证号码:6124011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惠某某,女,汉族,1986年6月25日生,安康市人,住本市汉滨区老城办。身份证号码:6124011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27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公告费6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现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24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0元左右,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17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俊凤、秦天宏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990号 下一篇 谭新华、陶劲强等附带民事赔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