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唐有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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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49号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唐有军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唐有军;罗国青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49号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刘冬文,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有军,男,1977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罗国青,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有军、罗国青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国青自动履行12000元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821民初17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芬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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