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憨、鲁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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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一案件名称
党憨、鲁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党憨;鲁晓荣;李二花;鲁晓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一原告党憨,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鲁晓荣,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李二花(系被告鲁晓荣配偶),女,1984年5月4日出生。被告鲁晓菊(系被告鲁晓荣弟弟),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憨与被告鲁晓荣、李二花、鲁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憨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二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憨撤回对被告李二花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尚宇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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