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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憨、鲁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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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党憨、鲁晓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党憨;鲁晓荣;李二花;鲁晓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006号之一原告党憨,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鲁晓荣,男,1985年5月18日出生。被告李二花(系被告鲁晓荣配偶),女,1984年5月4日出生。被告鲁晓菊(系被告鲁晓荣弟弟),男,1986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憨与被告鲁晓荣、李二花、鲁晓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憨在庭审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二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党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憨撤回对被告李二花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尚宇飞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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