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森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闽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保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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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保276号案件名称
徐州市森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闽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徐州市森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铜陵闽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邱志松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保276号申请保全人:徐州市森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徐州市三环北路1#(金驹物流园钢材贸易大楼B10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2746233433E。法定代表人:鲁炳元。被保全人:铜陵闽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大道北段1号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328020697L。法定代表人:谢燕芳被保全人:邱志松,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执行徐州市森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铜陵闽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市森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铜陵闽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邱志松保存的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2月4日期间与徐州市森得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18份《购销合同》进行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洪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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