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鲁0124民初1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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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1968号案件名称
曲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曲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124民初1968号原告:曲某某,男,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平阴县孝直镇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曲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被告因买房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22天,双方约定月利率0.01%支付利息,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给了被告。后原告因自己急于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张某某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曲某某通过其本人招商银行账号、支付宝转账给被告张某某共2万元。被告张某某于2019年4月9日向原告曲某某出具2万元的《借条》一份。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招商银行交易详单、支付宝交易详情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某某理应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曲某某借款本金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夏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付国庆书?记?员?朱文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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