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3财保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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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财保104号案件名称
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财保104号申请人: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王家厂镇生产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胡志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武,湖南省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火连坡镇水氽洞村**。法定代表人:范道明。申请人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澧县兴源石煤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湖南利保石煤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谭君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燕书 记 员 卢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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