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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思亮、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初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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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初630号
  • 案件名称

    孙思亮、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思亮;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630号原告:孙思亮,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玲(原告母亲),女,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丰盈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576080576C。法定代表人:于兰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253636。法定代表人:蒋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孙思亮与被告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孙思亮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思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思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3,679元,减半收取11,839.5元,由孙思亮负担。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孙利颖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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