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思亮、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初63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初630号案件名称
孙思亮、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孙思亮;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630号原告:孙思亮,男,1985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玲(原告母亲),女,1959年4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长城街道丰盈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576080576C。法定代表人:于兰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爱华街13号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253636。法定代表人:蒋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孙思亮与被告大连汇德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润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孙思亮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思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思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3,679元,减半收取11,839.5元,由孙思亮负担。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孙利颖审判员 范瑞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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