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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3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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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3民初3711号
  • 案件名称

    张某、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某;窦某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3民初3711号原告:张某,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立霞、刘木杰,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窦某,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张某与窦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刘喜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瑞琳书 记 员 靳 伟—2—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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