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恒怀、施金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0321执异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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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21执异128号案件名称
赵恒怀、施金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赵恒怀;施金贵;怀远县唐集镇华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321执异128号申请人:赵恒怀,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施金贵(又名施金伟),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怀远县唐集镇华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唐集镇华光村。法定代表人:赵桂礼,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施金贵与怀远县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赵恒怀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施金贵与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本院查明,2019年6月1日,本院作出(2019)皖0321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确定怀远县唐集镇华光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偿还施金贵借款36000元及利息。2019年9月7日,本院立案执行。2020年3月2日,施金贵和赵恒怀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施金贵将上述民事判决及本院(2019)皖0321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赵恒怀。同日,施金贵出具了一份债权转让确认书,对该两份债权的转让予以确认。2021年1月15日,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施金贵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赵恒怀,且施金贵已书面认可,申请人赵恒怀请求变更为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赵恒怀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立新审判员 钱济平审判员 宋家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雪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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