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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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261号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郭成东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26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坤,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成东,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静深书记员 金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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