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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8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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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8261号
  •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郭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郭成东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826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泽坤,男,199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成东,男,198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成东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本院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静深书记员  金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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