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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04财保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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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财保22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财保227号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兴合村。法定代表人:张联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丁字湾社区代家湾168号。法定代表人:邹建成。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962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购买限额61796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由诚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公司就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牛力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17962元,如账户上无存款或存款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额后余款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长沙丁字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应冻结金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庆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瑶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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