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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艺宏、王云霞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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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609号
  • 案件名称

    胡艺宏、王云霞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胡艺宏;王云霞;胡百功;薛香变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民初609号原告:胡百功,男,生于1952年1月3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原告:薛香变,女,生于1953年08月25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王云霞,女,汉族,生于1972年5月12日,初中文化,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君琪,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胡艺宏,男,汉族,生于1996年2月25日,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百功、薛香变与被告王云霞、胡艺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应转入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泰杰人民陪审员 雷吾兴人民陪审员 艾竹叶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贺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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