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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税丽、庞汉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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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04号
  • 案件名称

    罗税丽、庞汉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罗税丽;庞汉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04号原告:罗税丽,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庞汉强,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东省。原告罗税丽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罗税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红砖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2月19日起,以欠款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合计3465元)。2、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为追讨债务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税丽自2017年4月开始至现在一直居住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和虎门镇怀德村水巷街,被告庞汉强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双方的合同履行地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社区民营路。本案中,不论是原告所在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立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冬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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