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军芳、黄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82民初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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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82民初334号案件名称
马军芳、黄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彬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彬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马军芳;黄成民;白运平;陕西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82民初334号 原告:陕西省彬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彬州市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584。法定代表人:苟君旭,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白某某,男。被告:黄某某,男。被告:马某某,女。本院在审理陕西省彬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某某、黄某某、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省彬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彬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彬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8元,减半收取1949元,由原告陕西省彬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敏彬 人民陪审员 豆战平 人民陪审员 王安平 二0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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