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铁成、宋洪军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恢5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恢518号案件名称
韩铁成、宋洪军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韩铁成;宋洪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恢518号申请执行人:韩铁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执行人:宋洪军,男,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韩铁成与被执行人宋洪军其他案由执行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83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宋洪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韩铁成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款付清时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韩铁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恢518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恢5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袁明生审判员 刘大兴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高 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山东九色花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行政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2021)鲁01行辖17号 下一篇 杜某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303刑初339号